收到房屋二胎的抵押權設定文件,先確認三件事:房子設定給誰、登記多少金額,以及哪些土地和建物被列入擔保。借款契約、設定契約和完成後的新謄本各記載不同資訊,依辦理時間逐項比對,才能看清楚自己簽了什麼、地政最後登記了什麼。
房屋二胎抵押權設定是什麼?第二順位怎麼形成?
房屋已有第一順位抵押權,再就同一不動產為另一債權設定抵押權,通常形成後順位;要稱為第二順位,仍須查明現存登記與順位安排。依民法第865條,數個抵押權的次序原則上依登記先後決定。依民法第758條,簽署設定契約後,還要完成登記才發生不動產物權設定效力;不能把業務口頭說的「二胎」當成登記結果。需要先了解借款方式,可看房屋二胎完整介紹。
設定抵押權不會直接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占有,屋主仍可居住使用。不過,擔保債權到期未清償時,抵押權人可能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;即使第一順位仍正常繳款,第二順位逾期也有風險。收到催告或法院文件,應保留原件並請律師確認期限與處理方式。民法第860條說明抵押權的基本性質。
先分清五個金額:借多少、登記多少、實拿多少、目前欠多少
謄本主要用來查登記的擔保內容。想知道借款是否撥出、已還多少,還得拿契約、帳戶紀錄和債權餘額明細一起看。
| 名稱 | 在哪份資料看 | 用途 | 不代表什麼 | 屋主要問什麼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借款本金 | 借款契約、動用或借據資料 | 確認本次借款約定 | 不一定等於最後入帳 | 簽約本金和實際交付如何對應? |
| 核准額度 | 核准通知、條件確認書 | 確認同意貸放的範圍與前提 | 不代表已簽約或全額撥出 | 還有哪些核准條件未完成? |
| 設定金額/最高限額 | 設定契約、謄本他項權利部 | 辨識登記金額與擔保種類 | 不代表目前欠款或必然受償額 | 金額由誰提出、依據是什麼? |
| 實際入帳 | 撥款明細、本人帳戶紀錄 | 核對實際收到的款項 | 未必包含直接代償的款項 | 扣款與代償各付給誰? |
| 目前債權餘額 | 指定日期的本金、利息與清償明細 | 確認當時尚待清償內容 | 不會隨每次還款自動改寫謄本 | 金額算到哪一天、有無其他擔保債務? |

看表時先找到資料日期。同一筆貸款,核准當天、撥款當天和半年後的餘額,本來就可能不同。若只拿到一張謄本,還無法據此結算目前欠款。
例如謄本寫最高限額1,200萬元,不能直接認定已借、已入帳或目前尚欠1,200萬元。即使契約本金為1,000萬元,也要查實際動用、還款與其他受擔保債權;拍賣時還涉及債權是否成立、順位、可分配價金及法定優先項目,不保證按登記金額拿到款項。
設定額高於本金的1.2倍、1.5倍,都不能當成法律統一規定。請提出設定條件的人書面列出倍數、計算基礎、抵押權種類及擔保內容;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金額意義也要分開說明。房屋估值、核准與扣款後可用資金,可另看房屋二胎額度與實拿。

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,差別要看哪裡?
拿到設定契約,先看權利種類,再看擔保的債務人、債權範圍與日期。不能只憑「普通」兩字認定責任較少,也不能看到「最高限額」就以為隨時可以把差額借出來。
| 比較項目 | 普通抵押權 | 最高限額抵押權 | 應再確認資料 |
|---|---|---|---|
| 擔保債權 | 與特定債權相連 | 最高限額內一定範圍的不特定債權 | 債權契約、擔保法律關係 |
| 登記內容 | 特定債權金額及相關約定 | 最高限額、債務人、擔保範圍等 | 設定契約及謄本完整記載 |
| 後續借款 | 須判斷新債權是否受原抵押權擔保 | 須在約定範圍內,並考量原債權是否確定 | 新增借款條件與擔保約定 |
| 原債權確定 | 沒有相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機制 | 確定後圈定受擔保的原債權 | 確定期日、確定事由與證明 |
| 清償後處理 | 確認受擔保債權消滅並辦理塗銷 | 再查其他受擔保債權及關係是否終止 | 結清與塗銷文件 |
| 屋主應問 | 究竟擔保哪一筆債權與附隨項目? | 除了這次借款,還可能擔保哪些債務? | 要求逐項說明並留存完整版本 |
這張表用來找出需要追問的欄位。文件若概括提到其他往來債務,就請承辦人說明包括哪些法律關係,不能只用本次借款用途推定全部擔保範圍。
普通抵押權的擔保不能一律縮成本金。民法第861條涉及原債權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費用,並有契約例外及部分附隨債權優先受償期間的規範。要核對契約如何約定、哪些項目已登記,以及請求是否合法。
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律基礎見民法第881條之1。擔保仍有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權利的範圍,並非債權人提出的所有欠款都自然包括在內。「原債權確定」可以先理解為:原本可能持續變動的擔保債權範圍,因約定期日或法律事由而確定下來;是否發生確定,須看具體文件與事實。
依民法第881條之2,已確定原債權的抵押權行使受最高限額限制,相關利息、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也須合計看待。超出最高限額是否仍有個人債務責任,與可否由抵押物優先受償要分別判斷;實行費用另依相關規定確認。
民法第881條之4允許約定原債權確定期日,該期日自設定時起不得逾30年,超過者縮短為30年,期限可由當事人更新。這個30年不表示房貸到期日,也不表示抵押權屆時自動消失。拿到日期時,請對方標明是借款到期、原債權確定,還是其他約定日期。
設定第二順位前,先看第一順位契約與最新謄本
原貸繳款正常,仍要先翻出第一順位契約。法律允許同一不動產有數個抵押權,與原貸約定是否要求通知、是否涉及違約,是兩個要各自查清楚的問題。
| 資料 | 要找的欄位 | 可能影響 | 下一步 |
|---|---|---|---|
| 土地、建物所有權部 | 所有權人、登記次序、權利範圍 | 能提供哪一部分權利 | 依地號、建號列清單 |
| 各筆他項權利部 | 抵押權人、權利種類、收件字號、登記日期與次序 | 辨識既有負擔與後續設定安排 | 逐筆配對原設定文件 |
| 擔保內容 | 擔保債權總金額、債務人、範圍及其他登記事項 | 是否另擔保其他債務 | 向原債權人取得餘額與範圍說明 |
| 第一順位契約 | 再設定通知、違約、提前到期等條款 | 可能影響原貸契約責任 | 向原承辦單位確認並留紀錄 |
| 限制或特殊登記 | 查封、假扣押、預告登記等 | 可能妨礙預定設定 | 先由地政士或律師判斷 |
謄本的「登記次序」要配合部別、收件資料與其他登記事項看,不能把所有權部的序號當成抵押順位。若有順位讓與、拋棄或其他調整,還須查相關登記;民法第870條之1另有規範,單憑某個數字無法完整判斷受償安排。
不要自行認定一定需要第一順位銀行同意,也不要把「可以登記」理解成不必理會原契約。可直接問原承辦人:「這筆房貸另設第二順位,需要通知或辦理什麼?請指出契約條款。」取得答覆後,再和新貸款端確認是否影響送件。
房屋坐落多筆土地時,每個地號、建號都要核對,尤其基地、共有部分及附屬權利的記載可能分散在不同資料。限制登記也各有法律效果;有查封或預告登記時,先查清內容,不能一律當成補一張文件即可處理。
誰要簽?借款人、屋主、債務人、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分開看
同一人可以兼具數個角色,也可能由家人或不同當事人分別擔任。簽名前請承辦人列出每份文件的當事人與簽署身分,尤其不要只看最後一頁簽名欄。
| 角色 | 主要出現資料 | 應了解的責任或作用 | 不能自行推定 |
|---|---|---|---|
| 借款人 | 借款契約、借據 | 依借款約定負擔債務 | 不一定是屋主 |
| 債務人 | 借款及設定契約、他項登記 | 確認抵押權擔保誰的債務 | 可能有數人,須逐一核對 |
| 屋主/抵押人 | 所有權部、設定契約 | 以所列不動產權利提供擔保 | 不因設定就當然成為保證人 |
| 債權人/抵押權人 | 借款契約、設定契約及登記 | 確認借貸與抵押權的權利主體 | 不同姓名或名稱不能口頭帶過 |
| 保證人 | 另行簽署的保證文件 | 依有效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| 與單純提供房屋擔保不同 |
把表格套到自己的文件上,就能確認誰要出面、誰要簽哪一份。貸款端與登記端出現不同當事人,應要求法律關係與授權依據,未釐清前暫緩簽署。
情境示意二|兒子借款,母親提供房屋設定
成年兒子需要營運週轉,母親願意提供名下房屋。母親可能是屋主及抵押人,兒子是借款人及債務人;第三人提供擔保有民法第860條的依據,但仍須由母親知情確認設定種類、金額、標的及擔保範圍。
母親單純提供抵押,不會因此當然成為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。如果另簽共同借款、保證、本票或債務承擔文件,要各自判斷責任。可以把文件分成「房屋擔保」和「另負個人債務」兩類,請專業人員說明後再簽。申請人的資料要求另見房屋二胎申請條件。

共有房屋設定二胎,要登記整間還是個人持分?
分別共有房屋,原則上可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處分;整筆共有物設定抵押負擔,原則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,依據為民法第819條。不要用部分共有人願意簽署,就推定能設定整間。公同共有、尚未完成繼承或其他特殊狀態,應另行查核。
| 預定標的 | 送件前核對 |
|---|---|
| 整筆共有房地 | 全體權利人及同意文件、各筆房地範圍 |
| 個人應有部分 | 設定人持分、土地與建物各自的比例 |
表上選定的範圍,應與設定契約逐筆相符。只設定個人持分時,不能直接套用整間房屋的設定範圍或價值;實際是否受理仍須評估。完整說明可看共有房屋貸款。
房屋二胎抵押權設定要準備哪些文件?
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整理基本文件,再請受理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確認本案清單。借款契約、本票和收款資料屬於貸款端核對,不當然都是地政申請附件。
| 文件 | 貸款端或地政端 | 誰提供或簽署 | 送件前檢查 |
|---|---|---|---|
| 土地登記申請書 | 通常為地政端 | 申請人,代理人依授權辦理 | 案由、當事人、代理範圍 |
|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| 通常為地政端 | 抵押人、抵押權人等依法簽署 | 種類、金額、標的及附件一致 |
| 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 | 通常為地政端 | 所有權人提供 | 是否完整,有無免附情形 |
| 申請人身分證明 | 通常為地政端 | 各申請人提供 | 可否依法查調或免提出 |
| 印鑑證明或其他身分確認文件 | 依到場、身分及申請方式 | 須核驗的當事人 | 用途、效期及是否符合免附規定 |
| 委託代理、法人或其他證明 | 依身分或案件另備 | 本人、法人或有權代表人 | 代理權、代表權及必要同意 |
| 借款契約、本票、撥款文件 | 貸款端,是否另作附件個別確認 | 依各文件角色簽署 | 本金、借款義務、扣款與撥款前提 |
看清單時,把「通常使用」和「本案必須提出」分開。正副本、份數、有效期限、簽章及能否採線上聲明,應以現行規則和實際申辦方式核對。自行沿用銀行案件的免附印鑑證明作法,可能不適用私人抵押。
親自到場核驗及免到場情形,可查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與第41條。準備代理文件時,請寫清楚授權案件及範圍;自然人憑證、提款卡密碼、網銀密碼與簡訊驗證碼應自行保管、操作,不交他人保管或代輸。
從條件確認到登記完成,抵押權設定怎麼走?
抵押設定通常銜接在對保後、撥款前,實際依契約安排。本節只處理設定這一段;從初詢到撥款的順序,另看房屋二胎完整申請流程。
| 節點 | 正在處理什麼 | 要留下什麼 | 尚未完成什麼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取得最新謄本 | 查看房地與現有權利 | 查調日期、完整謄本 | 尚未確認新設定條件 |
| 確認借款與設定條件 | 決定債權、種類、金額與範圍 | 書面條件及版本 | 尚未核對全部當事人與標的 |
| 核對當事人及標的 | 逐筆確認人、地號建號與持分 | 房地清單、簽署身分表 | 尚未完成有效簽署 |
| 簽妥設定文件 | 完成應有簽章與授權 | 全份簽署文件副本 | 尚未經地政收件審查 |
| 地政收件 | 取得正式收件紀錄 | 機關、日期、字號與案類 | 尚未代表登記完成 |
| 補正或登記完成 | 依法審查、補足或改正資料 | 補正通知、回覆及完成資料 | 尚須核對最終登記結果 |
| 取得新謄本並驗收 | 比對實際登記與約定 | 完成後謄本、差異處理紀錄 | 撥款仍須符合契約前提 |

沿著表格往下看,每個節點都應有能查驗的資料。業務說「送了」時,可追問受理機關與收件字號;說「好了」時,再確認是補正完成、登記完成,或貸款端驗收完成。
辦理時間受文件、標的筆數、地政審查及補正影響,不能把單一機關的一般處理時限當成所有案件保證。用款有期限者,請承辦人分別列出預估送件、登記與撥款時間,以及每一步目前卡在哪裡。
若設定已辦好卻決定不借,應立即核對借款是否已成立、是否已代償或撥出,以及終止與塗銷安排;不要認為未看見本人帳戶入帳,就能推定完全沒有交付款項或擔保關係。

房屋二胎抵押權設定費用怎麼算?
依土地法第76條,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登記費,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。抵押權設定以下列登記權利價值試算;契約約定由誰實際負擔,也應寫清楚。
情境示意一|借款100萬,設定金額為什麼寫120萬?
純假設:借款契約本金100萬元,設定契約寫120萬元。屋主先問清楚這120萬元是普通抵押權所列債權金額,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最高限額,再確認計算依據及擔保項目。普通抵押權必須能對應實際擔保債權,不能只因某個倍數就無依據膨脹債權。
假設本案確定以120萬元為登記權利價值,登記費試算為:1,200,000元 × 1‰=1,200元。這組120萬元和倍數都僅供示意,與實拿或目前欠款不能畫上等號。
| 可能費用 | 核對方式 |
|---|---|
| 登記費 | 查登記權利價值、費率及官方收據 |
| 書狀、謄本 | 看實際申請項目、份數與規費 |
| 印鑑證明等證明文件 | 依實際申請機關與件數核對 |
| 地政士或其他協辦費 | 取得服務內容、收費對象及報價 |
| 補正、重送或其他追加服務 | 先確認原因、是否另收與書面同意 |
上表的費用不一定每案都發生。若報價只寫「設定費一筆」,請拆出政府規費與服務費;也要確認哪些已預付、哪些由撥款扣除,以免重複計算。利息、月付及整段借款成本,交由房屋二胎利率與費用進一步說明。
三份資料逐項比:送件前核對契約,完成後再看新謄本
送件前能拿來比的是借款契約、設定契約與現況謄本;完成後才有反映本次設定的新謄本。可以先建立下表,第三份資料欄留待完成後填入。
| 核對項目 | 借款契約 | 設定契約 | 新謄本 | 有差異怎麼辦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借款人、債務人 | 誰負借款義務 | 擔保誰的債務 | 他項所載債務人 | 列明角色與債權關係 |
| 屋主、抵押人 | 是否第三人供保 | 誰提供哪一權利 | 所有權及設定義務人相關記載 | 查明同意與授權 |
| 債權人、抵押權人 | 契約貸款人 | 設定權利人 | 登記抵押權人 | 確認法律依據與文件 |
| 不動產標示 | 約定擔保品或附件 | 全部地號、建號 | 逐筆查登記 | 補齊清單再確認程序 |
| 權利範圍 | 整筆或個人持分 | 設定範圍 | 登記範圍及設定權利範圍等 | 請地政士辨識欄位差異 |
| 抵押權種類 | 相關擔保約定 | 普通或最高限額 | 權利種類 | 重看是否符合原同意 |
| 金額 | 借款本金、核准條件 | 設定額或最高限額 | 擔保債權總金額等 | 說明差異原因與依據 |
| 擔保債權範圍 | 本次與其他借款約定 | 法律關係及範圍 | 相關欄位與其他登記事項 | 核對是否額外擴張 |
| 順位 | 預定順位條件 | 申請內容及約定 | 現存抵押登記與調整記載 | 確認符合撥款條件 |
| 收件字號 | 通常不記載 | 送件後配對收件資料 | 本案收件與登記資料 | 向受理機關查驗 |
| 日期及期限 | 借款、還款與起息約定 | 清償或原債權確定等日期 | 實際登記相關期限 | 分清日期各自用途 |
表中有些欄位在借款契約或謄本未完整列出,應回查附件及原申請資料,不能自行補想像。借款利率、期數、還款與實際入帳,也不保證在謄本上完整呈現。
金額不同可能本來就有合理分工;人、房地或擔保範圍不同則可能涉及實質權利。先要求書面說明,再判斷是否需要重簽、補正、更正登記或其他程序。已完成登記的內容,不是換一張私人說明就能直接改掉。
重大差異未釐清前,應請相關當事人暫緩後續簽署與撥款安排,並確認契約責任;不要自行認定可以無條件解除全部約定。其他簽前文件的檢查方法,可看房屋二胎對保注意事項。
登記完成後怎麼驗收?四個時間點都要留紀錄
- **送件前:**留存填妥、已簽署的全份文件與附件;重要金額、當事人或房地欄位未填完整,先不要簽。每次修改另記日期與版本,避免拿草稿對照最後送件版。
- **地政收件:**保存機關、日期、收件字號、案類與代理人資料。查進度時要使用同一案號;只有交件照片或通訊訊息,還不足以確認正式收件。
- **登記完成:**重新調閱各筆土地和建物謄本,逐項核對抵押權人、範圍、種類、金額及順位。查到漏列或不同記載,先取得承辦人的具體說明。
- **撥款前後:**確認驗收是否通過,再核對本金、實際入帳、代償和扣款明細、起息日及還款帳戶。若款項直接清償舊債,也要取得收款與清償證明。
可向地政機關或地政司數位櫃臺查詢地籍異動即時通。已申請服務的所有權人,名下房地涉及抵押權設定等指定案件時,可依服務方式在收件與異動完成階段收到通知。通知有助於察覺異動,但無法代替契約審閱,也不保證每項借款條件都已確認。
情境示意四|收到地政完成通知,款項卻還沒入帳
屋主收到設定完成通知,承辦人表示還要取得新謄本並確認撥款文件。此時可請對方列明尚待事項、由誰提供、完成後如何通知,並回查契約的撥款前提與起息日。
若還涉及代償、保險或帳戶確認,應以本案確有約定的事項為準,不能事後任意增加條件。完成通知與銀行入帳紀錄都應保存;前者證明登記進度,後者協助確認款項實際交付,兩者要分開驗收。
取得登記完成資料後,下一步要確認撥款條件是否全數完成,以及款項何時真正進入約定帳戶;可查看設定完成後的撥款與入帳核對。

常見設定卡點:漏登基地、金額不同、角色不清、文件遭補正
發現差異時,先找出原約定與送件版,再查目前進度。還沒送件、正在補正、已登記完成,處理方式可能不同。
| 看到什麼 | 先查什麼 | 可能原因 | 下一步 | 暫停點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只見建物未見基地 | 土地及建物謄本 | 清單漏列或權利不同 | 確認依法及本案需設定範圍 | 標的範圍未說明 |
| 數筆地號少了一筆 | 基地清單與附件 | 謄本或附件不完整 | 逐筆配對並補查 | 無法確認全部標的 |
| 屋主與債務人不同 | 角色與簽章資料 | 第三人提供擔保 | 確認知情同意及其他債務文件 | 本人不知情 |
| 權利範圍不符 | 所有權部與設定契約 | 把持分誤填整筆 | 由專業人員確認並處理 | 超出本人可提供權利 |
| 種類或金額不同 | 條件書與正式契約 | 改約、誤植或另有安排 | 取得依據並確認是否同意 | 有未同意的變更 |
| 一胎有特殊約款 | 原貸完整契約 | 通知或違約條款 | 向原承辦單位確認 | 影響尚未評估 |
| 共有或繼承未釐清 | 權利及繼承資料 | 權利人、持分未確定 | 先釐清登記與同意 | 處分權有爭議 |
| 限制登記 | 完整謄本與相關文件 | 法院或其他權利限制 | 交地政士或律師確認 | 設定是否可行不明 |
| 印鑑、代理文件不合 | 證明及授權原件 | 效期、簽章或權限問題 | 依合法程序補足 | 冒名、越權疑慮 |
| 收到地政補正通知 | 正式通知與收件案號 | 申請或證明資料欠缺 | 確認期限、事項與負責人 | 文件遭擅改或無法補正 |
這些原因只是排查方向,不能看到表格就對個案下結論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及第57條辨識補正與駁回,並以正式通知確認期限。補正代表須補足或改正登記申請,不代表貸款已核准或已撥款。
情境示意三|大樓房屋列了建物,基地持分卻漏列
屋主持有電梯大樓的一筆建物及數筆基地持分,設定契約只看到建號。應拿完整房地資料逐筆核對,確認基地是漏寫、列在附件,或另有權利狀況;依民法第799條第5項,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分與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,有一併處分、設定負擔的法律要求,不能任意拆開處理。
請地政士確認適用規定、應列的全部地號及持分,再由貸款端確認擔保範圍與撥款條件。門牌相同不代表登記清單完整;只拿建物謄本,仍可能漏掉需要一起查的基地資料。涉及未授權簽章、擅改文件或權利爭議時,保存原件、版本與訊息,向地政機關及專業人員查核。
若抵押權人、簽約對象、收費人或撥款人無法說明彼此關係,先停止後續付款並參考房屋二胎設定與簽約風險查核。
貸款繳清後,抵押權會自動從謄本消失嗎?
清償債務與移除登記記載,需要分別確認。普通抵押權涉及受擔保債權消滅的法律效果,但謄本上的原登記通常仍要辦理塗銷,才會移除。最高限額抵押權還須查原債權是否確定、擔保關係是否終止,以及是否仍有其他受擔保債權。
結清後可依序核對:截至清償日的明細、付款證明、清償證明、塗銷同意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本案所需文件。再確認誰負責提出申請、文件交付時間,最後調閱新謄本查看原權利是否已塗銷。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可供查核塗銷申請的基本依據。
房屋設定後仍可能出售,依民法第867條,移轉所有權不會讓抵押權自行消失。若買賣約定交付無抵押的房屋,就須把清償、塗銷、過戶與價款支付安排寫清楚。
增加借款或再設定也要重新確認原擔保範圍、原貸約款及新貸條件,不能因最高限額尚有差額就直接要求撥款。若由新出資者清償舊二胎,應列明舊權利何時塗銷、新權利如何設定及誰確認款項交付;完整銜接見代償民間二胎。
第一次詢問房屋二胎設定,先準備哪些資料?
初次詢問可先提供房屋縣市、類型、所有權人與預計需求;進入設定核對時,再依必要範圍提供地段地號、建號及最新土地建物謄本。若不知道資料在哪裡,先問承辦人要查哪一份,避免一次傳送與本案無關的個人文件。
同時整理第一順位抵押權人、實際貸款餘額、近期繳款資料,以及是否共有、借款人與屋主是否同一人、有無其他抵押或限制登記。說明希望借款金額、具體用途、預計用款時間與還款方式,讓對方能確認設定前還缺什麼。
房屋二胎、免薪轉及免聯徵方案可來電0920-558-923詢問;純繳息或本利攤還依個案與契約討論。免聯徵仍須進行身分、房屋及還款能力確認,純繳息的本金仍依契約到期或約定方式清償。設定種類、金額、順位、費用及是否受理,均須逐案確認。
本文為一般設定資訊;個案若涉及契約、產權或執行爭議,應請合格律師或地政士依完整文件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