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有三七五租約可以買賣或貸款嗎?租約、優先購買與文件查核

您覺得此篇文章如何?
房地一二三胎、持分房地買賣,諮詢專線 0920-558-923

快速摘要

租約先查:確認租約登記、期限、使用與實際耕作。 出售不滅租:買賣不當然讓三七五租約消失。

終止有要件:地主意願不是單獨的法定終止理由。 評估分開:出售與貸款各自核對權利負擔及可行性。

文章目錄

土地上仍有耕地三七五租約,所有權人可以評估出售,也可以提出貸款申請;但買賣、設定抵押權與終止租約是三件不同的事。土地賣給第三人,不會讓租約自行消失。若買方預期交付後即可使用土地,或貸款人以無租約狀態估價,簽約前就要先釐清租約是否存續、承租範圍、期限、土地使用及終止程序。

土地有三七五租約,還能出售或申請貸款嗎?

可以進一步評估,但不能先假設土地能以無租約狀態交付或估價。所有權人原則上仍可處分土地或設定抵押權,實際交易與貸款結果,會受到租約效力、承租範圍、土地使用、優先承受程序、估價及承作單位內規影響。

所有權人的目的 可以先做什麼 仍待確認 不能先承諾
出售土地 查租約、權利範圍及買方預定用途,再設計通知與契約條件 承租人的優先承受、租約是否由買方承接、交付方式 簽約後租約一定消失、可立即點交
申請貸款 提供謄本、租約與使用資料,讓承作方評估擔保價值 可接受價值、處分難度、順位、額度與還款能力 固定成數、利率或一定核准
終止或收回 先分辨租期是否屆滿、土地是否依法變更使用及有無法定事由 補償、申請、調解調處、登記及返還程序 地主只要想賣就能要求承租人離開

三七五租約土地買賣貸款

先確認既有抵押順位、未清償本金、資金用途與還款來源,再比較不同承作方式的實拿、費用與清償安排;是否可辦須個案確認。

先確認是不是仍有效的三七五租約

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》第6條規定,耕地租約應以書面訂立,訂立、變更、終止或換訂原則上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申請登記。實務初查不能只看土地謄本,也不能只憑家族口述認定租約已終止。應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或主管機關調閱租約及登記資料,再與契約、繳租、使用現況交叉核對。

查核項目 要看什麼 常見落差
出租人、承租人 租約、登記資料、繼承或移轉沿革 原當事人已死亡或土地已移轉,資料尚未完成變更
承租標的 地段地號、面積、承租範圍、地籍圖 一份租約涵蓋多筆土地,或只出租一筆土地的一部分
期限與續訂 原租期、歷次續訂或收回事由與核准文件 紙本日期已過,卻未查明是否依法續訂或仍有爭議
繳租與耕作 收據、代收或提存資料、現況照片、作物與耕作者 出租人拒收地租,或實際耕作者與租約記載不一致
土地使用 都市計畫分區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、變更核准文件 現場未耕作就直接當成已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

租約是否有效、是否已合法終止,可能涉及文件效力與事實認定。資料互相矛盾時,先向所在地公所、地政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確認,不宜在買賣契約中直接保證「目前無租約」。

房地一二三胎、持分房地買賣,諮詢專線 0920-558-923

出售土地不等於租約自動終止,買方可能承接租約

依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》第25條,耕地租期屆滿前,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有效,受讓人並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租約變更登記。因此,地主可以出售土地,交易能否符合買方目的,仍要看買方接受帶租約取得,或是否已有合法終止並完成相應程序。

買賣契約應逐筆揭露租約地號、範圍、期限、承租人、地租及爭議狀態,並寫清楚優先承受通知、租約處理、付款、過戶與點交之間的先後關係。若約定「完成終止後才支付下一期價款」,還要列明完成證據、補償與費用由誰負擔,以及條件未成就時如何續約、調價或解除。租約問題釐清後,一般交易步驟可參考一般農地買賣流程與查核。

情境示意|買方要自用,賣方卻只交出租事實說明

地主找到願意購買的買方,雙方先談好價格,買方預計取得後整地自用。後來才發現租約仍在租期內,承租人也持續耕作及繳租。此時即使所有權可以移轉,買方也不能把過戶完成直接當成承租人須立即返還。雙方應回到租約狀態、法定終止事由與契約交付條件重新評估,避免把帶租約的成交價與無租約、可立即使用的價格混在一起。以上為情境示意,未指涉特定成交案件。

若出租土地同時為共有,整筆處分門檻另見土地法34條之1共有土地出售與提存。共有處分程序與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權利都要查,完成其中一項,不能取代另一項。

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,怎麼通知與核對?

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》第15條所稱的是耕地出賣或出典時,承租人的優先承受權。出租人應把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;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,才視為放棄。若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降價,也要按新條件重新辦理。違反規定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,不得對抗承租人。

節點 應核對內容 應保留證明
確認適用標的 出售地號、面積與租約承租範圍是否一致 租約、登記資料、謄本與地籍圖
形成賣典條件 價金、付款、標的範圍與其他實質條件 契約或條件書及附件
書面通知 通知內容是否足以讓承租人判斷是否按同樣條件承受 通知書與可證明送達日期的資料
承租人回覆 是否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表示承受 書面回覆及收件日期
條件變更 後續是否降價或變更足以影響承受決定的條件 新條件與重新通知資料

不要先拿一份空泛的「放棄書」代替完整通知,也不要讓通知條件與真正出售給第三人的條件不一致。若標的是部分承租範圍、共有土地或多筆地號,優先權範圍與其他優先承購關係應依個案文件確認。

哪些情況可能終止租約或收回耕地?

先看租期是否屆滿。租期內的終止、期滿收回自耕,以及建築用地收回,各有不同要件與程序。地主單純想出售、貸款或提高土地價值,沒有因此單獨取得終止權。

狀態 法規重點 實務先查
租期尚未屆滿 第17條列出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、放棄耕作權、積欠達兩年地租總額、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耕作、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等事由 事由是否真的成立、證據、終止時點、補償及登記
租期屆滿欲收回自耕 第19條列有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的情形;第20條規定,出租人未依法收回,承租人願意續租時應續訂租約 出租人能否自任耕作、雙方家庭生活依據、擴大家庭農場等個案條件
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並要收回建築使用 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收回目的、補償、書面申請、協議或協調,以及補償領取或依法提存後的終止程序 是否已依法編為建築用地、實際收回目的、補償計算與主管機關程序
租佃雙方合意處理 應把終止、補償、返還、未收穫作物及登記內容寫清楚 雙方真意、履行節點、款項、會同登記及交付證據

依第17條第1項第5款,因土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終止時,原則上要補償未失效能的土地改良費用、尚未收穫農作物價額,以及按終止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。若走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的建築用地收回程序,補償與申請方式應再依第77、78條核對,不能只用口頭協議推定程序完成。

情境示意|已編為建築用地,補償尚未完成

土地已依法編為建築用地,地主準備出售作為建築使用,雙方對補償金額尚未達成共識。這時要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,進入審核及協調;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金額有爭議時,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計算並通知領取,經領取或依法提存後,才准予終止。主管機關准予終止、完成租約登記與實際返還仍是不同節點,契約付款不宜只寫「雙方談好補償」就視為全部完成。

一般耕地租佃爭議,依第26條應先由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;調解不成立,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。不服調處時,由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。個案若屬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的建築用地終止及返還程序,則依該條特別規定辦理。

房地一二三胎、持分房地買賣,諮詢專線 0920-558-923

土地變更使用後,先確認走哪一套規定

目前狀態 先調的資料 判斷重點
仍為耕地使用 租約、分區編定、現況及耕作資料 租期內原則上受第17條限制;期滿收回另查第19、20條
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正式核准、公告或編定文件及生效範圍 第17條第1項第5款與補償是否適用,不能只憑現場已無作物認定
依法編為建築用地,預定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供建築使用 使用分區、變更文件、使用目的、申請與補償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第76至78條的目的、補償及主管機關程序
僅現況變成空地、堆置或其他使用 合法使用依據、稽查資料、違規狀態及實際使用人 現況改變不當然等於已依法變更,另可能涉及違規使用責任

同一筆土地可能只有部分範圍變更,或租約同時包含數個地號。此時應把核准範圍、租約範圍與預定出售範圍疊合確認,避免把其中一部分的變更結果擴張到整份租約。

有租約的土地,會怎麼影響貸款評估?

土地有三七五租約,不等於所有貸款申請都無法評估。承作方通常會關注抵押權順位、租約效力、使用收益、將來處分及點交難度,也會看借款人的用途、收入或還款來源。租約存續可能使可接受擔保價值與承作意願趨於保守;實際額度、利率、費用及是否承作,仍依個案與契約確認。

評估面向 承作方可能追問 可準備的資料
權利負擔 租約是否仍有效、承租範圍、抵押與限制登記 最新謄本、租約與歷次登記資料
價值與處分 帶租約交易價格、實際使用、將來點交難度 分區編定、地籍圖、現況照片及可比較交易資訊
既有債務 目前貸款餘額、順位、清償與塗銷方式 貸款繳款資料、餘額證明及抵押權資料
還款安排 資金用途、收入或營運現金流、預計持有或出售安排 所得、入帳、營業或其他可核對證明

若目的是資金評估,可進一步了解農地借款與持分農地方案,仍須個案審核。評估時應把核准金額、代償舊貸、契約費用與實際入帳分開確認,也要依約核對計息與清償條款。

出售或資金評估,要先準備哪些資料?

  1. 土地資料:縣市鄉鎮、地段地號、最新土地謄本、地籍圖、面積與權利範圍。
  2. 租約資料:租約正本或影本、歷次訂立/續訂/變更登記、出租人與承租人資料、地租收據及往來通知。
  3. 使用資料:都市計畫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、變更核准文件、現況照片、作物與實際耕作者。
  4. 負擔資料:抵押權、查封或其他限制登記、貸款餘額、清償條件。
  5. 處理目標:希望出售整筆或持分、買方是否接受租約、資金需求與用途、預計如何還款。

初次詢問時,先提供土地所在地、地號、面積、所有權範圍、三七五租約是否仍有登記、目前由誰耕作,以及希望出售或評估的資金需求。個人證件及契約可先遮蔽與初查無關的身分資料。

名下土地仍有三七五租約,想先確認出售方向或借款方案,可來電洽詢土地出售需求與土地借款評估:0920-558-923。租約終止、補償或返還有爭議時,仍應由所在地主管機關、租佃委員會或法律專業依個案文件確認。

法規資料查核日:2026年9月14日。個案仍依土地文件、使用現況、租約登記及主管機關審認結果為準。

常見問題

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可以賣嗎?

可以評估出售,但土地移轉不會使租約當然消滅。依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》第25條,租期屆滿前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有效。簽約前要揭露租約範圍、期限與爭議狀態,並完成承租人優先承受的通知查核。

地主想賣,就能要求佃農離開嗎?

單純想出售不是租期內的獨立終止事由。應先確認租期是否屆滿、有無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》第17條事由,或是否符合《平均地權條例》第76至78條的建築用地收回程序;涉及補償、申請與返還時也要逐項完成。

佃農一定有優先購買權嗎?

有效三七五租約的承租耕地出賣或出典時,第15條原則上賦予承租人優先承受權。出租人要將賣典條件書面通知,承租人於15日內未書面表示承受才視為放棄;若後續降價,仍須按新條件重新通知。實際範圍仍要核對出售地號、承租範圍與交易條件。

三七五租約土地可以貸款嗎?

可以提出申請並由承作方評估。租約效力、承租範圍、土地使用、抵押順位、將來處分難度及還款能力,都可能影響擔保價值與承作意願;實際額度、利率、費用及是否核准須依個案與契約確認。

土地已變更為建築用地,規則相同嗎?

不完全相同。出租耕地依法編為建築用地,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,須依《平均地權條例》第76至78條查核目的、補償、書面申請、協調及補償領取或提存程序,不能只因分區名稱改變就認定租約已消失。

三七五租約發生爭議,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嗎?

一般耕地租佃爭議依第26條,應先由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;調解不成立,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。不服調處時,由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。若屬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的建築用地終止及返還程序,則依該條特別規定辦理。

有房屋、土地或持分問題嗎?

可直接來電或加入 LINE,先提供基本資料,由專人協助了解案件狀況。

撥打 0920-558-923 加入 LINE 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