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持分土地貸款:土地與房屋不同所有人,怎麼準備借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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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速摘要

  • 先辨標的:住宅附隨基地須先核對不可分離規定,土地持分不能一律單獨抵押。
  • 查清房地關係:地上房屋屬他人時,補租地、地上權或其他使用資料,不直接加計房價。
  • 台北補件:大同、萬華可從門牌查地建號,再核對謄本、圖籍與現場使用。
  • 借款核對:分清原設定範圍、實拿與費用,每期付款之外也要準備到期本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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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持分土地貸款可以先用本人已登記的土地應有部分詢問,但地上有房屋時,要先查清楚基地與建物的關係。尤其是「土地有我的名字,房子卻是別人的」,不能直接把房屋價值算進自己的擔保,也不能只憑土地權狀判斷可以單獨設定。

初次詢問先提供行政區、地段地號、本人權利範圍、誰在使用,以及原貸與需求金額。缺少租約或建物資料,可先說明缺件,再確認是否能繼續評估。

先辨認:這筆基地能否與建物分開處理?

土地權狀寫有持分,可能是單獨持有的土地權利,也可能是住宅附隨的基地權利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,專有部分與所屬共用部分、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的應有部分,不得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。因此,大樓住戶不能只拿基地持分出來,就當作另一筆可獨立抵押的土地。

反過來說,單獨持有整戶住宅、基地與其他住戶共有,也不能只因土地欄位有分數,就認定是持分房屋。這次若只打算提供土地,應請地政士核對建物謄本、基地地號與權利範圍;建物與土地所有人不同,也不能單憑這點認定不受分離限制。

土地有他人建物,先把四種關係放在同一張表

以下是資料查核表,列的是不同可能狀態,不代表任何一筆土地已符合借款條件。

土地所有人、建物所有人、權利關係與設定範圍對照
土地所有人 建物所有人 權利關係與待補資料 設定範圍與不能推論事項
已知:本人為分別共有人 已知:登記為他人 待補:租地契約、續約及收租紀錄 先核本人土地應有部分;他人房屋不因坐落其上就成為本人擔保。
已知:本人有土地持分 已知:建物另有權利人 待補:土地他項權利部、地上權登記及契約 核對地上權範圍、期限與登記先後;不能把土地視為無負擔。
已知:本人是區分所有權人 已知:本人持有專有部分 待補:共用部分及基地的對應資料 先核不可分離規定;不能只抽出住宅附隨基地抵押。
已知:土地有本人持分 待查:僅知道現場使用人 待補:建物登記、取得資料、使用約定及現況照片 使用人不一定是所有人;資料不足時不能認定無權占用或加計房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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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、萬華土地持分:從門牌找出該補的文件

詢問大同持分土地貸款或萬華持分土地貸款,若手上只有舊屋門牌,可依臺北市地政局的門牌查詢說明,先查建號與坐落地號,再申請相應謄本。北北桃地政電傳系統也提醒,建物門牌查詢以已完成地政登記的建物為限。查不到時,應先核對門牌異動或登記狀態,不能推定現場沒有房屋或房屋沒有所有人。

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2條,大同、萬華及中正區愛國東、西路以北由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。基地與建物對應有疑問,可先向該所詢問需補哪些圖籍;電子作業及跨所服務另依可受理項目辦理,不必把所有申請都理解為只能到轄區辦。

謄本用來核對登記權利,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協助對照地號與建物位置。現場增建、跨地號使用或門牌不一致時,再按疑點補建管文件;任何一張圖都不能單獨證明全部使用關係。

租地、地上權、找不到約定,補件方向各有不同

  • 有租地約定:確認誰出租、租用哪個範圍、期限與租金交給誰。屋主收取的房屋租金,不等於地主可拿來還款的土地租金。
  • 有地上權登記:補權利人、存續期間、使用範圍及契約,交由專業人員核對與既有抵押的關係。
  • 暫時沒有文件:整理使用起始時間、舊契約、收款及往來資料。沒有找到書面,不足以認定他人應立即搬離;爭議未明時,貸方可能要求補件或不受理。

共有人曾經同意某人使用土地,仍要確認約定內容及效力,不會因此把現場某一角變成本人單獨所有。涉及分管與收益分配,可接著看共有土地使用與管理

只抵押本人持分,要不要其他共有人配合?

民法第819條,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可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;整筆共有土地設定抵押,須取得全體同意,不能拿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出售規則替代。公同共有則須依民法第828條核對公同關係,除法律另有規定,原則須全體同意。繼承取得尚未登記者,也須先完成必要登記才能處分,依據為民法第759條

法律上可設定,仍不等於貸方願意受理;也不能保證其他共有人永遠不知情。登記、現勘與使用協調都有可能使他人得知。完整條件與金額判讀,可參考持分土地貸款條件與完整說明

情境示意:只持有大同土地,房屋屬他人

一名申請人名下有大同區土地持分,希望借款支付工作室設備尾款。現場房屋登記為他人所有,申請人只知道過去曾收土地租金,手上沒有完整租約。本例為情境示意,沒有核貸金額或成交結果。

  1. 先取得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,排除住宅附隨基地不可分離的情形。
  2. 再找原租約、續約與收款紀錄,查清出租人及本人可分得的租金。
  3. 核對土地原抵押範圍、實際債務及使用爭議,才詢問能否以本人應有部分評估。

若租約仍缺漏,就把使用關係列為待查;不把他人房價加進來,也不先假設未來可拆屋交地。還款來源應補本人收入資料,未確認能收到的租金先不列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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詢問台北持分土地貸款業者、公司或金主,先核對借款內容

無論搜尋的是台北持分土地貸款公司、台北持分土地貸款業者,或台北持分土地貸款金主,都要確認實際出借人、抵押權人、收費人及各自角色,再請對方書面列出:

  • 原抵押及新抵押各及於哪份權利;設定金額、實際餘額與指定日清償金額分開。
  • 核准金額、從新款支付的舊貸與費用、另外支付的費用,以及最後可用金額。
  • 利率按月或按年、計息基礎、每期應付金額、到期本金及提前清償條件。

實拿可依「實際撥付總額-由新款代付的清償款-從新款扣除的費用及其他約定扣款」核對,另外支付的費用另列。原貸保留時,不重複扣成已清償;整筆土地的舊債也不能自行按持分比例攤扣。純繳息期間本金通常不減,到期仍須準備清償,違約可能導致抵押持分遭拍賣。契約名稱與付款對象對不起來時,先看借款簽約的身分、契約與費用查核,其中房屋專屬條件不直接套用土地。

要詢問台北土地持分貸款,可來電0920-558-923,先說位置、本人權利範圍、使用現況、原貸與需求。確認收件窗口及用途後,再提供必要影本,請勿在公開留言張貼完整個資或權狀。

常見問題

土地是我的持分、房子是別人的,要補什麼?

先補最新土地謄本與建物登記資料,核對本人權利範圍及基地是否屬不可分離的附隨權利。再按現況補租約、地上權登記、使用約定及收款紀錄;只有土地權狀,還不足以確認能否單獨設定或貸方是否受理。

大樓附隨基地可以拆出來單獨借款嗎?

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,專有部分與所屬共用部分、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的應有部分,不得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。應先核對建物與基地資料,不能把住宅附隨基地直接當作另一筆土地抵押。

地上有房屋,就能把房價加到土地持分嗎?

不能直接加計。房屋屬他人時,不會因為坐落在共有土地上就成為申請人的擔保;還須查房屋使用基地的依據。租金也要區分房屋租金與本人可取得的土地租金,再核對是否能作為還款來源。

這筆台北土地持分還缺哪些文件才能評估?

依正文對照表,先補土地與建物權利資料,再補租約、地上權或使用關係證據,最後核對原抵押、清償明細與本人收入。只有門牌時可先查地建號;查不到應釐清門牌及登記狀態,不能當作沒有建物。

只有自己的持分,如何確認要不要其他共有人配合?

先查土地謄本的共有型態。分別共有個人應有部分,原則可自行處分;整筆共有地抵押須全體同意。公同共有原則依民法第828條取得全體同意,法律另有規定時另核;另須排除附隨基地的分離限制。貸方受理、現勘配合及他人是否知情,均須分開確認。

評估時如何確認實拿金額與到期本金?

請貸方分列實際撥付總額、由新款清償的舊貸、預扣費用與其他約定扣款,另付費用另列。保留舊貸不重複當作已清償款扣除,整筆原債不能自行按持分攤扣。再核對還款表上的每期本金、利息與到期餘額;只繳息通常不會降低本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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